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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78年4月,日本政府悍然决定废琉球为郡县。虽然琉球上下并不甘心亡国,但囿于国力弱小,无力抗衡日军。日本政府令琉球国王尚泰到东京听候处置。当时他正身染重病,所以派王世子前往东京,亲自哀求日本政府暂缓国王赴日的行期,以为缓兵之计。此时的琉球一心巴望清政府能够救其出水火。8月30日,日本政府在何如璋按照清政府旨意的喋喋不休的交涉声中,正式宣布改琉球为郡县,声明琉球与中国的关系由日本外务省处理,琉球终于没有逃脱被日本吞并的命运。图为琉球王宫。
图为琉球王宫。二战结束时,《开罗宣言》与《波茨坦公告》已经剥夺了日本对琉球的占有权。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《开罗宣言》庄严宣告,“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,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,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,如东北四省、台湾、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。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。”请注意最后一句指的就是琉球。
图为琉球独立运动。日本人把琉球人当“贱民”对待,对琉球实行残酷的殖民统治。1978年,日本学者中村丈夫从经济从属关系等具体数据中得出“国内殖民地”的结论。1982年又有山崎等日本学者就“国内殖民地”作出具体解释,以“在国家内的从属地区遭受榨取、掠夺、压制、疏远和歧视等现象”解释琉球问题,企图回避国家侵略和民族压迫.
但是,他们忘了,琉球是个拥有1000多年的主权独立历史的国家,是1879年才被日本武力吞并,在日本无条件投降交出琉球后又重新占领,其“国内殖民”的说法是站不稳的。“侵略殖民”加上“国内”二字并不能改变其本质。
1951年9月8日美日签订的《旧金山和约》中,日本“同意美国”向联合国提出将琉球群岛等岛屿“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,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”。1971年6月17日美日又签订“归还冲绳”协定,声称关于琉球群岛,美国放弃并给予日本依照《旧金山和约》第三条所享有之权利与利益。
但实际上,在《旧金山和约》之前,美国根据1947年4月2日联合国《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决定》,早已从联合国获得对琉球的托管权,因此,这种“归还”是荒唐的。《联合国宪章》第78条规定,联合国会员国的领土不适用托管制度。被托管就已不是日本领土。而据《联合国宪章》第79、83、85条规定,“置于托管制度下之每一领土之托管条款,及其更改或修正,应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批准。”美日关于“归还”琉球的协定,完全是私下收授,怎有合法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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